奖励内容
(一)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项目、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,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3%给予奖励,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,由市、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,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%。
(二)对世界500强企业、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(或增资)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,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、智能装备、生物医药、新能源、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,按“一事一议”方式给予重点支持。
(三)同时符合(一)(二)支持条件的项目,可就高选择支持政策,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。
(四)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,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。
申报条件
(一)在青岛市内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,符合产业政策导向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(不含住宅类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类金融业及“两高”项目)。
(二)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,年销售收入、利润等处于合理水平,有利于新增税收、扩大就业、促进经济增长。
(三)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;增资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,且增资到资后企业累计到账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;“一事一议”项目到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二条。
(四)年度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(1月1 日-12月31日)以现金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,不含无形资产、股权、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、股东贷款等。
(五)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指截止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(延迟申报)12月31日,企业投向青岛市项目建设、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。
(六)世界500强企业认定范围依据近3年《财富》杂志评选目录,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《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》评选目录认定。
(七)本《实施细则》对到账资金的实际用途执行穿透审核。如资金使用架构中任何一层不符合本细则的要求,均被视为不符合奖励标准。
(八)持续经营的意愿应至少包含境外投资者希望在青经营的期限不低于5年,期间因正常经营风险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,企业应在做出减资、撤资、转内或注销前向市商务局提交正式文件说明。
申报材料
(一)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。
(二)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,包括企业简介、营业执照、信息报告回执(复印件)、股权架构图(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)及股权比例、境外股东简介、社会贡献(近三年营业收入、利润、纳税总额、吸纳就业人数、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)、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,及相关证明材料。
(三)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。
(四)到账外资用途及使用情况,包括资本金账户变动流水、投资协议、到账外资资金使用比例、具体投向项目及资金使用方向、未支出到账外资支出计划、企业对到账外资投资项目及支出计划的承诺书等。
(五)投资建设项目情况,包括项目名称、建设内容及规模,投资总额及构成、资金来源、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计划、建设进度,技术先进性、行业地位、市场前景,资源能源消耗,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,经济和社会效益、对全市产业发展贡献等,及立项、环评、用地、规划、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。
(六)申请“一事一议”支持的项目,还需提出具体申请事项,并附能够证明项目投资方系全球行业龙头企业、在高技术制造业等领域发展前景良好、对全市产业贡献等相关资料。
服务对象
在我市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,符合产业政策导向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(不含住宅类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类金融业及“两高”项目)。
办事程序
填写《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》、提出奖励资金申请、对接申请材料、材料审核、区(市)政府(管委)有关会议研究审议、公示、兑现奖励(具体参见《青岛市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》)